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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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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为了关爱和保障本市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不幸患女性特有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设计并推出《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第一条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年龄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女职工准确人数报表的复印件;2、填写完整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的《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保障费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18元。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保障期限第五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签发《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到1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可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一条)。第六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2个月内参保)。保障责任第七条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即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后90天起,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具体定义见附则)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第八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本会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九条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第十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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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第一条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单)。4、上年参保的《投保单》。5、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第三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65元。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五条)。保障责任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3、门诊大病治疗(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4、家庭病床治疗。第八条参保后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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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保障对象第一条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保障费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45元。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五条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保障期限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三条)。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特种重病的范围第八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22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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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2014年5月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障计划由A型“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和B型“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两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单位可以单选其中一个保障项目参保,也可以选择两个保障项目参保。保障对象第二条(一)A型“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凡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本保障(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已参加本会“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可以另行为本单位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参加本保障(参保人数不少于参加“镇保”职工总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二)B型“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凡参加“职保”、“镇保”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的75%,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小于或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参保手续第三条参保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和新进单位职工的参保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2、未纳入本市“职保”、“镇保”的单位在参加“B型”保障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投保单》;4、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www.shzbh.org.cn),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5、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6、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从业人员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从业人员劳务合同,并必须在新职工、从业人员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一)A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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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4年5月修订)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人数的报表复印件;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3、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www.shzbh.org.cn),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第三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但参保后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在进单位后2个月内凭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劳动或劳务合同,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2种。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保障费和保障金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一年期:每份保障费10元。2、三年期:每份保障费30元。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参保三年期的份数),但同一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七条意外身故保障金或意外致残的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最高为10000元。保障责任第八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会给付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若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第九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会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障金。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该表所列2项以上(含2项)伤残时,本会以全额伤残保障金为限合并给付伤残保障金,但其伤残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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