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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资物品失窃、被盗的处置
发布时间:2011-10-28 08:58:52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327

(一)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无意将财产物资物品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总务处,总务处核实后提出对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单位领导审批,或上报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红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二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销帐,一份财产管理员销帐,一份交使用部门销帐。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没有经过单位领导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二)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单位财产物资物品被盗,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报案,单位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单位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