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产物品的报废:
1、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
2、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3、如因失窃发生财物损失的,应报公安部门,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五年以上的失窃财物可申请报废。
二、 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批权限:
1、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由校长审批。
2、财产物品报废: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一次报废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物品,应报教育局设备组审批。
三、 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批手续:
1、财产物品报废由使用部门填报申请单,经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或附有修理部门出具的报废单,根据审批权限:a)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并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后注销;b)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教育局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
2、财产物品丢失必须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审核批准后,学校凭主管局的审核单方可注销。
四、 报废财产物品的处理:
1、凡经批准报废物品的残骸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2、报废物品应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帐户,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